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 津工通〔2017〕67号

发布日期:2018-11-14

        各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津工集团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天津工会“十七大”确定的工作任务,巩固工会经费管理使用集中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合规使用,市总工会根据各级工会意见、建议,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试行)》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市总工会第十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主席会议要求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全总财务部意见。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2017922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认真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要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要加大工会经费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的投入力度,要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按照全总规定,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总、市总、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乡镇街总工会、基层工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四条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规定、财经法律法规、全总和市委要求,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和市总相关规定。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各项收入。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独立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定期公布账目,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监督原则。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应当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各项经费收入。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所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基层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八条  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1. 用于购置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

2. 用于教师酬金,教师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4. 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

(二)文体活动支出。

1.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 用于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3. 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基层工会购置、租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4. 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5. 基层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6. 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7.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8.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9. 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10.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人。

11. 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2. 基层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13. 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

1.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

2. 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3. 用于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4. 用于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5. 用于网络宣传和媒体融合的费用。

(四)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动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集体)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所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基层工会应给予救助,基层工会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全总、市总关于困难帮扶的规定和要求,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基层工会可按照市总工会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增加送温暖内容,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以上各项维权支出以外的维权支出。

第十二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800/人,奖励范围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三)用于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的补贴,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兼职工会干部工作补贴办法,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执行。

(四)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

1.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2. 基层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要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竞赛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经费支持,同时,按照《通知》中奖励的规定向行政争取激励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五)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六)用于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

(七)用于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三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外捐赠、赞助、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及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工会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

(一)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坚持不超过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的前提下,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

(二)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慰问标准

(三)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标准。

(四)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情况造成困难的,基层工会可以对会员给予补助,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会员困难程度制定统一的困难补助办法和标准。

(五)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购买花圈(花篮)前往吊唁,购买花圈(花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六)基层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为会员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七)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基层工会可以为当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标准,同时,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标准,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积极争取所在单位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如所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并在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公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第四章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围绕市总工会和本地区(系统)确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并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要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行使职代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要切实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按照全总、市总关于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慰问、帮扶和疗休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对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行为,及时向基层工会同级党组织进行反映,请基层工会同级党组织按照组织程序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工会反馈。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总工会2016523日印发的《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津工发〔201612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规定、要求不一致,请按照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此办法由天津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

 

 

 

 

 

 

 

 

 

附件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

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

 

在这次修订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 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9.《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0.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1.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

负面清单(暂行)

 

一、工会经费使用方面

(一)用于为会员及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 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2. 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 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

4. 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 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

6. 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

7.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训练补助、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

8. 严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二)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1.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慰问职工、困难补助、帮扶救助等制度,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禁止按职务、级别定标准。对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决策,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2. 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资金,严格按照《关于专项帮扶资金的实施细则》(津工发201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准确确定救助范围和帮扶对象,确保困难救助对象在市总帮扶库中,禁止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方面。

1.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2. 严禁擅自提高会议费、培训费标准。

3.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

4. 严禁借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7.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8. 严禁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

9. 严禁报销与会议、培训、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10. 严禁将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结余费用存在承办单位形成“小金库”。

11. 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

(四)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

1.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

2. 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慰问品。

3. 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日蛋糕、电影券等。

4. 严禁在《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允许范围以外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现金补贴等。

(五)工会经费其他使用方面。

1. 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用,确需给予其他单位资金支持的情况,应按“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决策,并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执行。

2. 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不得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不得用工会经费发放应由行政承担的各项奖励;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办公场所有关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职代会(区域、行业职代会工作除外)、职工体检费、职工伙食费、职工食堂费用、职工丧葬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应由行政列支的费用。

3. 严禁违反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疗休养相关规定和要求,擅自扩大疗休养人员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组织到文件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疗休养。

4. 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5. 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二、工会经费管理方面

1. 严禁工会财务不独立核算;严禁将工会经费在行政挂账。凡因特殊原因无独立工会账户的,其工会经费一律由上一级工会代管。

2. 严禁工会经费列支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如用本地区(系统)工会经费为机关本部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等。

3. 严禁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工会财务工作,严禁不相容职务兼容。

4. 严禁不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等各种报表。

5.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追加预算不履行相关程序。

6. 严禁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不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

7. 严禁出租、出借工会账户,严禁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8. 严禁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支出各项大额资金。

9. 严禁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使用虚假发票,发票无明细,支出无明细、无发放记录或发放记录无本人或代领人签字,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

10. 严禁违规出借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

11. 严禁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对于盘亏资产、报废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不编制、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三、工会经(会)费收缴方面

    1. 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或少提工会经费。

2. 严禁不将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计入拨缴经费收入;严禁将应计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库”。

3. 严禁下级工会不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4. 严禁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四、相关要求

1. 各级工会在严格遵守《负面清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全总的要求,按照市总工会和本地区(系统)确定的工作任务,在服务中心工作和职工群众等方面,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敢于创新工作方法,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切实维护职工群众权益,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真正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2. 市总工会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对《负面清单》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工会经费合规有效使用。

3. 当《负面清单》与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总工会20161013日印发的《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试行)》(津工通〔201644号)同时废止。

六、此办法由天津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天津市总工会                     20179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