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基层工会会费收支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8-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津工通201867号)的有关规定,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作,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按照“收缴及时、使用合理、会员满意”的原则,让工会会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会费的收缴规定

1.凡是参加工会组织并成为会员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应交纳会费。

2.工会会员每月应缴纳的会费为其本人当月基本工资前两项的0.5%,基本工资每年年初核定一次,以人事处、财务处核定的工资为准。工资标准不明确的会员,可参照同系列人员职称标准收取。

3.工会会费由各基层分会于每年3月或9月统一收取全年会费并上缴至校工会。校工会统一开具工会专用收据。

4.调入人员从学校发放工资之月计交会费,并享受会员待遇;调出人员自学校停发工资之月停止交纳会费,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交纳会费。

二、基层工会会费的管理及使用规定

1.各基层工会分会上缴的工会会费由校工会统一管理,并全部由各基层分会按有关规定具体管理使用。

2.基层工会会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可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招待就餐等与工会会员活动无关的项目,不得年末突击花钱、平均分配发放纪念品。

3.基层工会会费的使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公开透明、职工满意”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并报告同级党组织,管好用好会费,增强工会凝聚力。

4.各基层分会须对本部门工会会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应建立健全基层工会会费收支明细账,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费管理工作。

5.基层工会会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基层分会组织的面向全体会员的文体活动和职工教育开支。

1)慰问走访患病住院职工、特殊困难会员帮扶。慰问生育教职工。

2)组织全体会员观影、开展春秋游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秋游时,应严格控制在本市进行,并做到当日往返,餐费标准不得超过60/人。

3)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文化、体育集体活动。

4)用于购置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

5)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6)用于上级工会部署的相关工作业务支出。

6.基层工会会费的使用时限:当年收缴的会费仅限于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自然年度)使用,下一年度年底未使用完的会费将统一收回,由校工会统筹安排使用。

7.基层工会会费使用规定:各基层分会在开展工会活动时,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制定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认真制定物质奖励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次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50/,坚决杜绝以开展活动的名义向全体人员发放奖励。开展文体活动、知识竞赛类活动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

8.每年年末,各基层分会应将本分会账簿核对清楚,由各基层分会主席将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公布。

三、基层工会会费的报销规定

1.各基层工会分会使用会费时,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支出报销单”,并附相关的活动通知、活动方案、奖品发放单等明细资料、正式发票。所报销的单据要与该项活动相关联。

2.开具发票的规定:

1)开具的发票抬头名称应为“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2)开具的发票内容完整。“货物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必须填写齐全。

3)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5)不得开具伪造票据用于财务报销。一经发现,已报销的款项应全部退回。

3.《支出报销单》填写规定

1)《支出报销单》所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2)大、小写金额不得有涂改。

3)《支出报销单》的经办人、复核人签字须手签,不得以印章代替。

4.报销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金额低于2000(含2000元),由基层分会主席签字审批、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高于20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由基层分会主席签字审批、基层党委书记签字审批、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高于5000元,由基层分会主席签字审批、基层党委书记签字审批、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审批、校工会主席签字审批。

5.同一事项单笔支出金额超过3000,原则上需采用电子汇款或支票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使用现金支付的,须提交情况说明。

四、本规定未注明的相关事项参照天津市总工会相关文件规定及天津科技大学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天津科技大学工会会费收支管理规定》(津科大工201614号)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作废。

六、本规定自201911日起开始执行。

七、本规定由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812